顧名思義,就是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合同責任的條款。
1、為什么要設立免責條款?
保險合同設立免責條款主要是為了規避道德風險和“不可保”風險,一方面是為了降低保險公司被騙保的概率,另一方面也可以盡量規避投保人“激情”之下為了得到保險金而選擇自殺。
2、免責條款分為哪些部分?
基礎部分
大致有三條,簡單歸納為:
①投保人對被保人故意傷害;
②被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;
③被保人故意自傷、自殺。
不可抗力部分
大多是天災人禍:①戰爭、軍事沖突、暴亂等;②核爆炸、核輻射。
違法犯罪類
例如被保險人吸毒,無有效駕駛資格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等。
遺傳性、先天性疾病
這是重疾險和醫療險必帶的免責條款,壽險和意外險沒有。
既往病癥、帶病投保
有些產品在免責條款里不直接聲明,但不等于沒有,屬于健康告知范疇。
風險運動
對被保人從事風險運動引起的傷害免責,多見于意外險、壽險和醫療險,很多重疾險也會在健康告知中聲明。
其它部分
除了上述共性較多的免責部分外,醫療險會對某些治療手段、用藥范圍、康復行為做免責聲明,這也是醫療險免責條款很多的原因。
意外險則會對被保人的行為做更多限制,值得注意的是,除非有特殊保障,“猝死”是意外險的必列免責項目,疾病導致的意外都屬于意外險免責范疇。
另外,重疾險條款都會對保障的重疾進行定義和癥狀描述,在定義中會對某些具體情況免責。